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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得稅審計應關注的調整事項

    點擊量:12978 來源:廣西信達友邦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 作者:系統 發布時間:2009-4-28 10:33:54
     

          所得稅科目是年度審計時應重點關注的科目之一。關注的主要是對的稅前利潤按稅法的規定進行調整,準確反映企業本年度的所得稅稅負,同時對企業經營行為中的合法性進行檢查,幫助企業正確核算相關的成本費用。做好所得稅科目的審計,有利于企業依法納稅,確保稅收及時足額的入庫;維護企業自身的權益;也能減輕注冊會計師自身的風險,更好地為客戶服務。,有一部分企業(主要是股份制企業)實行《企業會計制度》,更多的企業實行其他的會計制度。由于《企業會計制度》與其他會計制度相比更加謹慎和穩健,因此所得稅審計時應關注的調整事項也就更多。下面是筆者根據自己的經驗和對稅收政策的理解出來的一些體會,供各位同仁。

          不實行《企業會計制度》的企業

          1.調增應納稅所得的事項。

          (1)工資及三費支出。根據稅法,內資企業的工資及相應的福利費、職工經費、工會經費應按規定的辦法扣除,包括限額計稅工資、兩率增長效益計稅工資和提成計稅工資。審查企業計入相應科目的實發工資,如超過規定標準,應調增應納稅所得。

          (2)業務招待費支出。按《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以下簡稱扣除辦法)和有關規定,業務招待費的應按規定的比例扣除。目前比例為,內資企業收入在1500萬以下部分按5‰扣除,1500萬以上的部分按3‰扣除。外資企業有兩種扣除標準,一是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扣除,標準與內資企業一樣;另一種是按營業收入的一定比例扣除,營業收入在500萬以下部分按10‰扣除,500萬以上的部分按5‰扣除。超過上述比例的部分不得在稅前列支,應調增應納稅所得。

          (3)廣告費支出。依扣除辦法和2001年8月份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部分行業廣告費用所得稅前扣除標準的通知》,從2001年起制藥、食品(包括保健品、飲料)、日化、家電、通信、軟件開發、集成電路、房地產開發、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業的企業廣告費按銷售(營業)收入的8%扣除,其他行業的企業按銷售(營業)收入的2%扣除;超過上述扣除標準的廣告費應調增應納稅所得。

          (4)利息支出。利息支出如果是向機構的借款支出,可以據實扣除;非金融機構借款按照不高于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可以扣除,超標列支的利息不得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向關聯方借款超過注冊資本50%以上部分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5)壞賬準備。企業計提的壞賬準備只能按規定比例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收回以前年度作壞賬處理的應收款項,應計入當期所得計繳企業所得稅。

          (6)公益性捐贈超支部分。公益性捐贈,除向紅十字會捐贈可全額扣除外,其他公益性捐贈應有收入總額的3%以內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外資企業公效性捐贈可全額扣除。

          (7)資產盤虧、毀損支出。企業發生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盤虧、毀損支出,只有經各稅務主管部分審核后才可以在稅前列支,未經審核批準,不得在稅前列支,應調增應納稅所得。

          (8)非正常損失。發生霉變、偷盜等與生產經營無關的損失,未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不得在稅前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

          (9)支付給總機構的管理費。在總收入的2%以內且經過稅務機關審核后才能在稅前扣除,未經審核或超過標準備均不得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

          (10)稅收滯納金、罰金、罰款支出。企業一般將這些科目在營業外支出核算,應全額剔除,調增應納稅所得。

          (11)災害事故賠償。發生臺風、火災、地震等意外事故時從保險機構獲得的賠償,如果相應的災害損失已在稅前扣除,則獲得的賠償金應作為當期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12)非公益性捐贈。按稅法,只有通過境內非營利的團體、國家機關進行的公益性捐贈才能在稅前扣除,除此之外的捐贈均不得稅前列支,應調增應納稅所得。

          (13)資本性支出。企業購買固定資產支出、在建工程支出、無形資產受讓支出、開發成功的無形資產開發成本等資本性支出及資本性利息,如果企業將上述支出當作當期收益性支出列支,則應剔除,調增應納稅所得。

          (14)固定資產折舊和無形資產攤銷。企業計提折舊和無形資產攤銷的可能與稅法規定的不一致,應按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折舊率和攤銷年限計算當期允許列支的折舊額和攤銷額,多提折舊和多攤部分,應調增應納稅所得。

          (15)列支的屬以前年度的折舊、費用。企業補提的固定資產折舊,攤銷、列支屬于以前年度的費用,不得在稅前扣除,在年底匯算清繳時應調增應納稅所得。

          (16)無賠款優待。企業參加財產、運輸保險交納的保險金允許在稅前列支,收到的無賠款優待,應計入應納稅所得。

          (17)補貼收入。除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不計入據收益者外,均應計入當期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18)減免或返還的流轉稅金。企業收到的減免或返還的流轉稅,除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有指定用途的項目外,均應計入當期收益,繳納企業所得稅。

          (19)各種贊助支出。按扣除辦法,非廣告贊助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

          (20)回扣。企業為了擴大銷售量,經常會給購貨方一些回扣。按稅法,其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

          (21)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短期投資減值準備、長期投資減值準備。企業計提的上述準備均不得有稅前列支,應調增應納稅所得。

          (22)與收入無關的擔保支出。按稅法,發生與收入無關的擔保支出,匯算時應調增應納稅所得。

          (23)工效掛鉤企業計提的未發放的工資。工效掛鉤企業計提的未超標的工資費用,如果當期未發放,對超過實際發放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作為工資儲備基金的,在以后年度實際發放時再據實扣除。

          (24)已提未繳的養老金、保險費、管理費等費用。上述已提未繳的費用應在申報期同繳納,逾期未繳部分應調增應納稅所得。

          (25)股票股利。企業收到股票股利一般計入長、短期投資科目,未作收放處理,股票股利應作紅利所得,計繳企業所得稅。

          (26)包裝物押金。一般企業當年收到的包裝物押金不納稅,收到的超過一年的包裝物押金則應納入應納稅所得,計繳企業所得稅。

          (27)其他與收入無關的支出。按稅法,與企業收入無關的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2.調減應納稅所得的事項。

          (1)國債利息收入。按稅法,國債利息收入可以不用交納企業所得稅,審計時應將其從收入中調減。

          (2)技術轉讓收益。按稅法,企業技術轉讓收益及相應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所得凈收入在三十萬元以下的,可以不用繳納企業所得稅。

          (3)治理三廢收益。按稅法,企業治理三廢收益可以不計入應稅所得。

          (4)加計扣除的技術開發費。按稅法,盈利企業如果當年的技術開發費比上年實際發生額增長10%以上,經稅務機關核準后,可再按當年實際發生額的50%在稅前加計扣除。

          (5)上年調增應納稅所得的非常損失本年獲稅務機關批準的部分。由于各種原因,企業發生非常損失的當年不一定能來得及申報(如年末盤點)或獲得稅務機關批準,而會在下一年度得到稅務機關的批準,這樣在損失當年應調增應納稅所得,而在下年則應調減應納稅所得。

          (6)虧損彌補。企業發生的虧損,可以在未來五年內進行彌補,不過這里應注意兩點,一是虧損必須是稅務機關核準的虧損,二是彌補期限只能是未來五年,不管這五年是盈是虧。

          (7)聯營企業分回的利潤。如果聯營企業適用稅率與企業本身一致,則分回的利潤不用補稅,可以調減應納稅所得;如果聯營企業適用的稅率低于企業本身,則應按適用稅率差額進行補稅。

          (8)境外收益。從境外取得的收益,應調減應納稅所得,如果境外所納稅款小于扣除限額,則應對扣除限額與境外實納稅額之間的差額進行補稅。

          (9)國產設備投資。企業技術改造項目和外資企業在投資總額范圍內購買的國產設備投資的40%,可從企業設備購置當年及以后的四年內比購置前一年新增的企業所得稅中抵免,直接減少企業應納稅額。

          (10)計提的減值準備的沖回。沖回的減值準備為實現的收益,不作為當期收入,可調減應納稅所得。

          (11)補貼收入。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規定用途的補貼收入按規定可以不作為當期收益,調減應納稅所得。

          實行《企業制度》的企業

          審計實行《企業會計制度》的企業除了要關注上述調整事項外,還應關注以下新增的納稅調整事項:

          1.調增應納稅所得的事項。

          (1)新四項準備?!镀髽I會計制度》要求計提的委托貸款減值準備、固定資產減值準備、在建工程減值準備、無形資產減值準備,按稅法上述準備不得在稅前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

          (2)債務重組收益?!镀髽I會計制度》要求企業將債務重組收益計入資本公積,按稅法,債務重組收益應作為當期所得,計繳企業所得稅。

          (3)短期投資持有期間的收益?!镀髽I會計制度》要求企業在短期投資持有期間收到股利、利息等收益時不確認投資收益,作沖減投資成本處理;而按稅法,企業當期收到的股息收入應作為當期所得,交納企業所得稅。

          (4)短期投資轉為長期投資的差額?!镀髽I會計制度》要求企業將短期投資轉為長期投資時產生的差額作為當期損失;而按稅法,上述差額不能在稅前扣除,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5)一次攤銷的開辦費?!镀髽I會計制度》將籌建期間發生的開辦費在企業開始生產經營的當月作為管理費用一次性計入當月損益;而據稅法,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開辦費,應當從開始生產、經營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內分期扣除;審計時對企業攤銷當期應調增應納稅所得。

          (6)無法支付或無需支付的應付款項。主要是指無法支付或無需支付的應付賬款和長期借款,《企業會計制度》中規定直接計入資本公積;而稅法中將其作為其他收入計入企業當期收益,繳納企業所得稅。

          (7)預計負債?!镀髽I會計制度》新增的會計科目,用于核算企業各項預計的負債。預計負債時借計管理費用、營業外支出等損益類科目,貸記本科目。按稅法,預計負債為未實現的損益,不得在稅前扣除,所以審計時應將本年新增的預計負債數額調增當年應納稅所得額。

          (8)附銷售退回條件的銷售收入?!镀髽I會計制度》要求企業按以往經驗對退貨的可能性作出估計,發貨時將不會發生退貨部分確認為收入,估計會退貨的部分不確認為收入;如果不能合理確定退貨的可能性則不確認收入,待退貨期滿時再確認收入。按稅法,附條件的銷售是屬直接收款方式銷售,銷售當期應全額確認為收入,待以后實際退貨時再按退貨發票上注明的退貨金額沖減退貨當期收入。若企業將可能退貨部分或全額均未確認為收入,審計時應將其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9)銷售并再購回(非新舊交換交易)方式的銷售收入?!镀髽I會計制度》中對這種方式的銷售不確認銷售收入;如果以后購回的價格大于原售價,則在銷售與回購期間內按期計提利息費用,計提的利息費用直接計入財務費用。按稅法,銷售與購回應按兩個過程進行核算,銷售時作為收入入賬,購回時作為商品采購處理。若企業當期采用這種方式銷售,則審計時應將其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為購回計提的費用也不得在稅前列支,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10)現金短缺與不能收回的銀行存款?!镀髽I會計制度》將其計入營業外支出。按稅法,現金短缺與不能收回的銀行存款只有經過稅務機關核準才可在稅前列支,如未經核準,審計時應將其調增應納稅所得。

          2.調減應納稅所得額的事項。

          (1)新四項準備的沖回?!镀髽I會計制度》要求將沖回的新四項準備計入當期收益。按稅法,計提時未入收益,沖回亦不必作收益,可調減當期應納稅所得。

          (2)應收票據計提的壞賬準備?!镀髽I會計制度》規定應收票據不得計提壞賬準備。而按稅法,應收票據可以計提壞賬,計提比例為5‰,審計時可對企業年末的應收票據計提壞賬準備金,調減應納稅所得額。

          (3)以前年度一次攤銷的開辦費。在攤銷當期調增了應納稅所得,在以后屬稅法規定的攤銷年限應調減應納稅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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